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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5-07-03 10:58:33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集锦五篇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集锦五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调查报告 篇1

见习医院:xxxx人民医院

见习主题:医学影像——放射科

医院等级:二乙

活动时间:

XX、7、5——XX、8、5

简要过程:

在放射科见习一月学到了很多知识、明白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见到了很多病的临床表现,症状体征,了解了患者的心理状态,深入的手法必须靠在临床上的实践才能不断进步,熟悉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分工及工作职责、

时间虽然短暂,却开阔了眼界、在此谢谢各位老师的关爱及教育、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继续努力,争取理论结合实践,早日做一名优秀的影像工作人员、

学到的知识:

1、影像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巧、

2、了解不同检查部分的不同摆放姿势

3、熟悉了常用医疗无菌,污染物品的处理方法,

4、积累了与患者沟通的技巧,提高了自己的觉悟、

不足之处:

1、部分理论掌握不熟练、

2、临床经验少,与患者沟通能力欠佳、

历时一个月的见习已经结束,坎坷而温馨的医院生存之旅业已过了大半,感慨颇深。

暑假之始,怀着激动又憧憬的心情,我来到了人民医院,我很荣幸的来到了自己所学专业的科室见习。一年的学习,我也只是基本上掌握了医学的基本知识,但是我并没有因为专业知识的缺乏而胆怯,而是让我更虚心的向科室里面的前辈们学习。不过从他们亲切的问候和热切的举动中,我摒弃了多日来的揣测及不安。我也暗下决心,一定要在这好好的实习,与医院融为一体,不辜负老师们对我的期望。

感谢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给我见习的机会,也感谢各位代教老师在工作忙碌之时,还要带领见习生,教导我正确的方向;也很高兴与其他医务人员,在紧凑的实习生活中不但互相学习,并且还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虽然实习时间安排紧密,难免觉得疲累,但这段时间却给了我无比大的收获,除实务工作上的学习外,人际关系的拓展、职场文化的百态、还有一些活动的参与都让我获益良多,这样充实的生活,我想会是我人生中一段难忘的时光。

实践,是一种磨练,是对自己感受医院环境,了解医院事务的一种巩固理论知识的社会实践活动,更是对自己医疗梦想的前期准备。

社会调查报告 篇2

自从去年“十一”开始放长假以来,旅游便火爆了全国,各旅游景点游客涌动,旅游收入迅猛攀升;与此同时,旅游服务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又值暑期旅游高峰时期,为了解群众对旅游的要求及其看法,日前,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座城市近600位城市户口居民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出行首选火车 形式宁愿自助

据调查,如自费外出旅行,就火车和飞机在价格、时间和舒适程度几项综合考虑 ,66.9%和居民更愿意乘火车,24.5%的居民则更愿意选择坐飞机,表明火车是目前大多数居民外出旅游首选的交通工具(表1)。同时,对随团和自助两种假日旅游形式,38.5%的居民更愿意个人自助旅游,主要原因是个人自助旅游自由,包括可以自由选择交通工具、乘车路线和景点等,同时也比较节省,并可免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16.2%的居民更愿意选择随团旅游,主要原因是随团旅游安全省心,氛围热闹,可结交新朋友。此外,36.9%的居民表示要视情况而定(表2)。

多数居民肯定假日旅游方式及其对旅游业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对1999年“十一”以来较长假期旅游的休闲和消费方式,64.3%居民表示认可,而23.2%的居民不认可(表3)。具体到居民在约一周假期中相对集中的旅游的最大好处,分别有41.1%和26.1%的居民认为是带动旅游业和经济的发展,因为它除可以较有力地直接推动旅游产业,还可以拉动与旅游业相关的交通、商业等经济领域的发展。同时在目前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它也是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有效途径。此外,分别有29%和21%的居民认为假日旅游的最大好处是放松个人身心和增长见闻(表4)。因为在竞争日趋激烈和经济、科技、信息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利用较长的假期进行旅游,可以较有效地得到休息和各种见闻,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游环境和旅游管理

据调查,对假日旅游高峰时期交通、门票、餐饮等价格不同程度上浮现象,如正在旅游只有10.8%的居民表示情愿并接受,持相反态度的居民占13.1%,表示不情愿但接受的居民66.9%,不情愿不接受和不情愿但接受的居民共占80%(表

5)。在回答为发展假日旅游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时,33.4%和30.6%的居民分别认为需增加交通运力和规范旅游公司,26.8%、24.2%和22.3%的居民分别建议加强价格管理、提高旅行服务和改善景区管理,12.1%的居民主张开发新的景区,2.9%居民认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表6)。

可见,群众对节日旅游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交通运力不足和旅游公司、价格、旅游服务和景区的管理上。发展假日旅游,必须解决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并逐步探索和形成符合其规律和群众要求的假日旅游模式。同时,只有不断提高居民的收入,才能使假日旅游这个消费和经济的亮点持续下去。

表1:就价格、时间等几项综合考虑后,您更愿意选择飞机还是火车

飞机 24.5%

火车 66.9%

表2:节假日旅游您更愿意的出游方式

跟随旅行团走 16.2%

个人自助游 38.5%

视情况而定 36.9%

表3 :您认可节假日这种旅游的休闲和消费方式?

认可 64.3%

社会调查报告 篇3

实践内容:这个假期,因为错过了暑期打工,所以在家休整几天后,想到利用自己家庭所处的便利,对石家庄市的药房进行了一些调查。因为家居住在高新区,处于近几年石家庄刚刚开发的区域,所以药方设立的点比较稀疏,趁着天还未到伏天,自己还能接受的温度范围内,先去了距离我家较远的长安区。长安区靠市中心,人员众多,人流复杂,所以设立的药房比较密集,尤其是建设北大街,市四院附近,药房聚集众多。我选定了两家,距离医院最近的和最远的两家,价格比较平稳,个别有差额的,但差价不是很多,主要保持在一致的状态上。在调查中,我也观察了购买情况。每天购买药品的人,早晨人相对多,中午最为少,下午达到最多,也许和天气,习惯,人们的作息有关。前来购买药品的人也算络绎不绝!

在以后的`几天中,我又去了裕华区,因为在长 ……此处隐藏1429个字……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xx年12月始,北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开始适用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同时,XX区法律援助中心被确定为国际司法桥梁资助项目试点单位,使这一制度在我院更加顺利展开。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性质、作用等,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义。为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笔者拟对上述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适用,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xx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二、社会调查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若干规定》规定了四种调查主体:

1.控方,即公诉人;

2.辩方,即辩护人;

3.法院;

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即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应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存有以下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设想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建议统一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即为地方设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简称预青办)人员。随着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设置预青办的地方越来越多,人员和机构是现成的;预青办人员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预青办人员是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先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更有利于其后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员制度。使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并制作的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而且由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该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延伸。社会调查员出庭,除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外,对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官可以邀请其参与法庭教育。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社会调查员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成长轨迹的人,由他们参与法庭教育,效果应该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送达到执行机关。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司法局社会矫正办公室、预青办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时,一并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送达,以便于上述部门尽快了解情况,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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